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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学位办〔2021〕2号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0203
2022-12-09 09:15  

    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进 一步激发和释放高校办学活力,强化学位授予高校办学治校主 体责任和质量保障主体地位,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下称《办 法》)和《江西省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 则》),现就做好我省高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学士学位授予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和《实 施细则》精神,尽快完善本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的相关制度。 二、自 2021 年起,省学位办不再统一组织江西省成人高等 1 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也不再要求在成 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证书上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钢印。各学士学位授予高校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细化本 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制定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外语水平考试办法和质量标 准,考试可以采取高校单独组织或多校联盟组织等方式进行, 考试办法和质量标准需在首次实施当年 6 月 10 日前报省学位办 备案,如有修订需重新备案,严禁因片面追求学位授予率而降 低标准和要求。 三、对于此前参加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 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取得的成绩或在省外借考合格的成绩,在规 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则上,2021 年以后省学位办将不再 办理省外借考事务,相关工作由学士学位授予高校自主安排。 四、省学位办将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高校和授 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高校或 授权专业,视情况予以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取消开展继 续教育资格直至撤销该专业学士学位授权等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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