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进 一步激发和释放高校办学活力,强化学位授予高校办学治校主 体责任和质量保障主体地位,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下称《办 法》)和《江西省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 则》),现就做好我省高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学士学位授予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和《实 施细则》精神,尽快完善本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的相关制度。 二、自 2021 年起,省学位办不再统一组织江西省成人高等 1 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也不再要求在成 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证书上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钢印。各学士学位授予高校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细化本 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制定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外语水平考试办法和质量标 准,考试可以采取高校单独组织或多校联盟组织等方式进行, 考试办法和质量标准需在首次实施当年 6 月 10 日前报省学位办 备案,如有修订需重新备案,严禁因片面追求学位授予率而降 低标准和要求。 三、对于此前参加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 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取得的成绩或在省外借考合格的成绩,在规 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则上,2021 年以后省学位办将不再 办理省外借考事务,相关工作由学士学位授予高校自主安排。 四、省学位办将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高校和授 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高校或 授权专业,视情况予以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取消开展继 续教育资格直至撤销该专业学士学位授权等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