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树立“爱我科技、创我名校”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1、“优秀学生”的评选对象为所有在校学生/员
二、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与学院的各项公益活动并起到模范作用;
④学习成绩优异(年级排名前20%)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⑤乐观向上,积极进取,无旷课,私自外住,通宵上网,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
2、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①受行政或党团组织处分者;
②有不及格课程者;
③工作不认真、不努力、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者;
④ 打架、盗窃、赌博、吸烟、擅自外住等违纪学生。
三、评选比例:
1、“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对象的5%。
四、评选时间:每年10月中旬
五、评选程序与组织领导
1、凡参加“优秀学生评选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初评后报学生科;
2、由学生科组织班主任评选后报教务处;
3、由分管副院长组织召开教务处长、综合处长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公示一周征求意见。
4、报请院办公会审核批准。
六、附则
1、获“优秀学生有关情况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